綿陽科技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綿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9日
綿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綿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市城市建成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以及有關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不包括附著于建(構)筑物的特種設備及其廢棄物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經檢驗、鑒定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全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監督和考核,促進城市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和綜合利用。其他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負責,并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貫徹落實建筑垃圾管理相關標準,統籌城市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綜合利用產品推廣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綜合(城管)執法、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實行核準制度,產生、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核準后,方可產生、運輸、處置建筑垃圾。
未經核準,不得擅自產生、運輸、處置建筑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核準的方式和場所產生、運輸、處置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場所收納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八條 城市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在建設過程中,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按規定采取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措施,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審核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市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未落實源頭減量措施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備案。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條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現場直接利用的,應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依法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產生核準。取得核準許可后,按要求將產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條件的運輸、處置單位。
第十條 鼓勵施工單位建立建筑垃圾產生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產生核準許可及建筑垃圾種類和數量、產生周期、運輸單位、運輸路線及時間、處置單位、處理方案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貯存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
(二)規范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地點;
(三)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種類、產生量等信息。
鼓勵拆除工程現場在滿足環境排放和避免擾民的情況下對混凝土、磚瓦、金屬、木材等廢棄物進行破碎與分揀,作為再生骨料等原材料利用。
第十二條 獲得建筑垃圾產生核準后,建筑垃圾產生種類及數量、產生周期、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或處置設施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本轄區內裝修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處理,也可以交由物業服務等單位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處置單位處理。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取得核準許可后,方可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落實以下要求:
(一)隨車輛攜帶建筑垃圾產生核準證復印件或掃描件;
(二)車輛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處置場所;
(三)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四)保持車輛干凈整潔;
(五)保持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運輸單位應如實記錄建筑垃圾運輸種類、運輸量等信息備查。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獲得核準后,運輸工具數量、運輸工具標識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使用適宜規格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有序推進新能源車輛應用。鼓勵安裝具有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
第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輛信息。
第十九條 運輸單位是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建筑垃圾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責任,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因城市發展、舉辦重大活動、實施應急處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調整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時間和線路的,以公安交警部門公告為準。
第四章 消納及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包括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和資源化利用廠。市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加快推進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加強與有關規劃有機有效銜接。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取得核準許可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場所的生產和處置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收集、堆放、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內容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
(二)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備查。
第二十五條 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其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建筑垃圾處置類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六條 消納場建設應符合現行有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等相關要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消納場地建設,建立消納場建設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產生者負有建筑垃圾處置義務,應當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費用。建筑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產生者與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運輸合同、處置合同中予以明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或綜合(城管)執法部門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清單。鼓勵新型墻體材料、市政工程材料等生產企業采用再生材料,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制定科技、財政等配套政策,依法落實稅收政策。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清單,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其中,及時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工程造價信息。
政府投資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鼓勵各類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
鼓勵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國省有關規定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應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智能化、信息化監管系統和信用管理體系,加強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監督管理,并依法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和綜合(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垃圾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會同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運輸、處置。違反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45。
支持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建筑垃圾處置及其管理的輿論監督,曝光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對各縣(市、區)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將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情況納入全市城鄉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考核范圍,對工作敷衍應付、推進不力的約談通報,情況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追責問責。
第三十五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出臺后,若國家、省出臺新的政策、法規、標準,從其規定執行。
來源:綿陽市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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